據中國内地媒体報導,遼寧本溪袁誠家夫婦申請國家賠償一事有了最新消息。9月7日,該案代理律師王殿學向澎湃新聞證實,遼寧省公安廳已於8月11日正式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返還袁誠家夫婦各項財物款約6.79億元。
2014年1月24日,有20億身價的企業家、先後擔任過本溪市政協委員和鞍山市人大代表袁誠家,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6項罪名,被營口中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他的妻子謝豔敏也獲刑3年5個月。法院還判決追繳、沒收該組織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包括20多家企業,企業帳戶內的存款和企業車輛30台。2015年11月24日,遼寧高院終審維持袁誠家等人的量刑,同時判決對袁誠家被查扣的部分財產予以返還。今年5月,袁誠家和謝豔敏依據法院判決向遼寧省公安廳申請國家賠償37.3億元。在遼寧省公安廳決定賠償6.79億後,申請人向公安部申請覆議。
遼寧省公安廳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袁誠家的代理律師王殿學向記者出示的遼寧省公安廳國家賠償決定書落款日期是2017年8月11日,案號是遼公賠決字(2017)001號。“我們是8月18日在遼寧省公安廳收到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遼寧省公安廳對我們提出的國家賠償事項逐條進行了核實,關於扣押、凍結的本金部分只有十幾萬元對不上帳,其他的都是相符的。核實以後,決定賠償袁誠家謝燕敏總共6.79億元,解除凍結3100多萬元,並且返還243箱茅臺酒,一些不能返還的茅臺酒折價賠償70多萬元。”
袁誠家申請賠償的37.3億元中,有26億元是遼寧省公安廳處置的十多家企業,及其於2010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間正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這部分遼寧省公安廳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只查封了袁誠家、謝豔敏及其子在相關企業中的股權、並未限制、也未參與相關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同時,相關企業被轉讓及退股的決定,均系袁誠家本人主動提出,且由其本人自主實施的民事行為,公安機關不存在違法處置企業情形,因此賠償請求人申請返還16家企業經營收益的賠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王殿學介紹,遼寧省公安廳認為袁誠家在公安廳偵查期間,轉讓的企業有效。
關於申請返還財產利息的計算時間,存在分歧。王殿學表示,“公安廳是在遼寧省高院二審判決以後計算的,即2015年年底開始計算的,我們認為應該是從扣押的時間,也就是從2010的年底去計算。”
袁誠家還申請賠償遼寧省公安廳在偵查階段查封、扣押、凍結的袁誠家整個家庭的手錶、金條、書畫、工藝品、玉擺件、茅臺酒等物品。王殿學說,“判決書認定比較模糊的,並且沒有在沒收清單的財產,我們認為應當返還,而公安廳認為這些也屬於沒收的財產,沒有返還。”
另一位元代理律師張雪峰表示,已經依據袁誠家和謝豔敏的授權,向公安部提出覆議。“經過袁誠家謝燕敏的再次授權,9月5日,我們已經將覆議申請書以郵寄方式遞送給公安部法制局行政覆議辦公室,經過查詢快遞單號,公安部已由9月6日簽收。”
說道申請覆議的理由,張雪峰表示,“賠償義務機關所提到的部分證據未經我們核實不能確認賠償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是否具有證據效力,第二,在我們8月18日收到遼寧省公安廳國家賠償決定書的8月5日,謝燕敏再次被遼寧警方刑事拘留,遼寧省公安廳之前返還謝燕敏袁誠家個人合法財產現在又被遼寧警方凍結,第三,只有向公安部覆議,才能離開遼寧省的司法機關,才能讓更高層的司法機關在公平、公正、客觀的基礎上作出公正的結論。”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佈,緊接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陸續發佈意見,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如果真正的按程式處理,無論是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一審階段,財產只是強制措施,它的所有權並沒有變,仍然是人家的,只有到終審判決,確定了哪一部分是違法的,哪一部分是該罰沒的,哪一部分是合法的,財產要都在時候,該罰沒的罰沒,該還給人家的還給人家。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分析,今後,任何政法辦案機關,絕不能從收繳、扣押、凍結的財產獲得任何經濟上的利益。規範它,使得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牢固樹立對涉案財物處置依法依規,有助於遏制這種侵權的現象,也更有利於保護涉案人的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