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李明哲的開庭實錄,透過網路,讓許多關心他的兩岸民眾,都看到了。臺灣一些力主李明哲無罪的人說,李明哲不是「認罪」,而是「被認罪」。
其實,究竟是認罪?還是被認罪?差別不大。重點還在於,李明哲到底有沒有做了那些被大陸檢方指控的事?
李明哲到底做了甚麼?
根據具體承辦案件的湖南檢方起訴的內容,李明哲與大陸居民彭宇華利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大規模毀謗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社會制度,煽動他人顛覆中國國家政權。在討論的過程中,李明哲還曾明確表示:「我從來不覺得要排斥暴力革命」以及「暴動,遲早的」。
也就是說,李明哲這些言行已經涉嫌觸犯了中國大陸刑法第105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政權是「大罪」,也是「通罪」,放眼世界上各國政府,都不允許「遭到顛覆」。
來看美國法典第2385條: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動推翻美國政府或各州、特區及領地(全文略),可處兩萬美元罰款或20年有期徒刑」。
自由如美國,尚且不容「被顛覆」,那麼在中國大陸,那自然更不會允許。講白了,不管你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還是專制,每個國家,都有每個國家的「遊戲規則」,你到了那裡,就得遵守那裡的規定,至於有沒有違反人家的規定?算不算違法?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今年三月,在台攻讀碩士的大陸居民周泓旭,因為涉嫌策動台“外交官員”交付情資,遭捕收押禁見。台灣檢方以「國家安全法」將他起訴,至今仍在收押。要按力挺李明哲的一些臺灣人的邏輯推理,周泓旭早就該被釋放了。周泓旭關押時間比李明哲還長呢,至今,臺灣當局卻沒有任何說法。却不見台灣有一个“人权”工作者出來爲周泓旭發聲。
大陸人到台灣情蒐,有如間諜,遭到法辦,臺灣一些人皆曰理所當然;李明哲不仅詆毁大陸政權,還煽動大陸網友要用暴力去革命,一樣被抓,也是臺灣那些人卻說大陸違法極權?這是哪家公理?
問題是,台灣的「日常」,並非大陸的「習慣」,你罵了人家的政府,又跑去人家搞「顛覆」,不抓你才怪呢?
法庭上的李明哲,對於罪行「坦承不諱」!不管他是「認罪」,還是「被認罪」?都證明瞭他先前對中國大陸法律規定嚴重認識不足。
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针對李明哲案今天强調說,大陸是法治社會。任何人在大陸都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秩序,觸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利用此案進行政治操作、影響或詆毀大陸依法辦案、攻擊大陸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企圖都是徒勞的。
無奈太多台灣人總以為這世界,是以台灣為中心轉動,說的難聽點,就是坐井觀天。臺灣的那點民主恐怕走出臺灣就真成民煮了,更有可能被別人“民煮”了!